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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又逃逸,可以判缓刑
来源:刘中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1
浏览量:2159
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又逃逸,可以判缓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又逃逸,交警认定肇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按法律规定,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,很多律师认为这样的案件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起点刑期最低为三年,不可以判缓刑;其实,这个观点是错的。一般来讲,如果肇事司机取得了谅解书,又有自首情节的话,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为:一年九个月到三年之间;在这个量刑建议的幅度下,判缓刑没有任何障碍。 刘中平律师辩护的该类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决结果如下:2012年12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【2012】东三法刑初字第1978号刑事判决书,案由:交通肇事罪【逃逸致人死亡】,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缓刑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缓刑二年】。达到了预期效果。委托人很满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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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中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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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19*********6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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